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审计整改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均必须严格按照(或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维修、租赁、软件开发、印刷、出版、培训、展览、课题研究、规划设计、监理等。
二、从2015年12月7日起,凡纳入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以内的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耗材、会议服务、培训服务、出版服务等项目,需要在购买之前按要求编报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律及程序执行采购;所有项目应当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预留充分的采购执行时间。
三、从2015年12月7日起,凡经过资产管理处收集、申报、审批、执行的协议供货、电商直购、网上竞价、批量集中等采购项目,用户均需提供合同原件一式四份,同时附上“合同审批表”(在资产管理处系统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审批、盖章,交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从2015年12月7日起,凡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申报项目、编制计划、执行采购的项目,以及采购项目合同执行中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而擅自作出的合同变更事项,资产管理处不再办理自购备案、资产验收和登记手续,不承担采购结算审核责任。
请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将以上事项传达到每位教职员工并对进行签收,在全体教职员工签收完毕后将通知结果报告资产管理处。
附件:
资产管理处
2015年12月7日